本报曲阜9月14日讯(记者 晋森通讯员冷西金魏启军)孔女士使用曾用名存款,又疏忽大意把身份证号写错两位,在取款时,银行以存单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为由拒付,孔女士因此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曲阜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孔女士存款2万元及利息。
孔女士姓名中有一“建”字,但在工作中孔女士习惯用另一个“健”字。2006年5月20日,孔女士将2万元现金存人曲阜某银行,习惯性地将存款人姓名写成了“孔健”,身份证号码也写错了两位数字,由于未带身份证,银行工作人员也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在没有核实孔女士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5年定期存款业务。2009年12月,孔女士急需用钱到该银行支取时遭到拒付,且多次交涉未果,孔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孔女士提出,根据单位提供的花名册表明,孔女士曾用过“孔健”一名,且根据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存在存单上的身份证号码,所以存单系笔误所致。
曲阜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存单的真实性已经该银行认可,应予认定。孔女士所持存单上的姓名与其真实姓名有偏差,应视为瑕疵凭证,根据孔女士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孔健”系孔女士本人,该银行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证据不足,应付孔女士存单项下的款项,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