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香港媒体报道,“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缠身多时的逃税官司败诉,她被指逃漏1992年至1994年个人综合所得税(简称:综所税),遭台湾税局要求补税及罚款819万元新台币(约人民币180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日判决林志玲需缴684万新台币(约人民币150万)的税款,林志玲当天因身在外地没有出庭,其母亲与律师都对判决感到失望,而市民因林志玲没出庭而感到失望。
林志玲的母亲吴慈美表示,法官的判决实在无法让人接受,她准备上诉据理力争,但还是要等林志玲回台北后再与律师商量。
林志玲因身在外地未出庭,到现场想一睹林志玲风采的多位市民直呼“真可惜”,而林志玲的律师听到判决的结果,表情相当失望,转身离去,不理会现场传媒的询问。
据悉,林志玲年收入约7000万新台币(约人民币1500万元)。 (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