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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恐吓“小偷”致其溺水身亡
—男子因非法拘禁罪获刑10年
  • 2010年11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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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11月8日讯(通讯员唐秀利 记者 晋森)张某家中财物被盗,听信他人所说,疑是邵某所为。为追回损失,张某纠集三人将邵某带至河边恐吓,邵某因害怕跳入河中,不甚溺水身亡。近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10年。

    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家中被盗。一时心急的他并没有及时报警,而是轻信了别人,怀疑是经常在家门口网吧上网的邵某所为。12月18日晚9时许,张某纠集其他3人来到网吧,将正在上网的邵某叫出,拖进车中。邵某被两人夹在后排座中间,乘张某驾驶的黑色桑塔纳被一路挟持至济宁市南外环运河大桥北侧的梁济运河西岸。张某在河边掌掴邵某,逼问是否偷了他家东西。张某同伙在一边“协助”其逼问,邵某因害怕纵身跳入河中。三人推测邵某怕再遭逼问不敢上岸,又见向河中间游动,认为邵某会游泳,张某提议和同伙离开岸边,让邵某自行上岸。

    张某回家后,担心邵某出事,遂让其父亲前往事发地探个究竟。张父见河中无人,担心受害者会报警,遂让张某前往东营躲避三天。2010年2月18日16时许,邵某的尸体在该河中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系溺水死亡。

    一审法院查明,张某家中被盗并非邵某所为。张某等人限制了邵某的人身自由,导致邵某跳入河中,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等主观上并不追求邵某死亡的结果,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10年,其他三人判处有期徒刑2至3年,张父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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