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一男子不仅伪造车辆证件将租来的车卖掉,而且又伪造身份证,侵占了工作单位的车辆。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男子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去年10月12日,黄某与鲁某签订租赁合同,以日租金260元的价格,租了一辆商务面包车。后来黄某伪造该车证件,两天后将该车以6.2万元的价格卖给邵某,所得钱款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
2010年春节后,黄某化名杨某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应聘为泰安市泰山区某红木家具制品有限公司司机,驾驶该公司帕萨特轿车。后因对公司老板不满,于3月25日驾驶该车逃匿至聊城,并将该车用于出租牟利。5月24日,黄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泰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黄某身为公司的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车辆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报记者 王颜通讯员 贾丰元 石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