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员工刘先生一时粗心,在签订三方协议时,错让买卖双方“身份互换”。恰好“二次调控”出台,买家又生观望情绪购房,借此意欲退房。律师表示,退房理由并不成立,买卖合约依然有效。
中介粗枝大叶买卖双方签名错位
小刘是某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今年的8月份,他带着买房客户李先生在城区看中了一套73平方米的房子。经过与业主多次洽谈,总价最终谈妥为48万。9月20日,李先生与业主以及小刘共同签订了三方协议,李先生当场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金。
签订合约之后,李先生就开始准备办理按揭的资料。但是,在李先生将资料送到银行的第二天,也就是9月29日,国家的“二次调控”出台。李先生认为,新政给了他很大的压力,而且家中又有变故,这套房子他不想买了。
“李先生当时就提出想终止交易,但是由于业主不愿意退定金,因此李先生勉强把首付凑齐。”小刘告诉记者,10月8日,李先生找到他们公司,说当时签署的三方协议里面,由于中介公司的失误,把三方协议上的甲方、乙方弄错了,所以这种合同无效,想取消交易。
“我们都知道这是李先生在找借口,但确实是因为我们的粗心,把业主和李先生的签名弄错位了。”小刘表示,尽管是自己的失误,但他还是觉得李先生要求退房的理由并不成立,之前签订的合约还是有效的。
律师:合同有效
强退房将“蚀把米”
在法律上,李先生要求退房的理由是否成立?签错合约是否就可以要求退房?就此记者采访了律师。律师表示,买家李先生的理由不成立,其应继续履行合约。
律师认为,业主、中介及李先生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三方协议之甲方、乙方写错了,属于笔误,并不改变协议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显示。
结合三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来看,甲方、乙方写错了位并不导致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混乱,也不影响协议目的(房屋交易)的实现。
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例并不属于情事变更情形。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双方的原因,发生订约时难以预料的变化,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
律师分析认为,本次交易三方经过充分的协商,对房屋的价款、履行方式、中介代理等都达成一致意见,且李先生已经向业主交付了定金,支付了首付款,说明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不至于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李先生筹款交
纳首付也表明其自愿继续履行协议。
“如果李先生不继续履行三方协议,那么就是李先生的过程违约,他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律师表示,首先,业主有权没收李先生交纳的2万元定金。其次,李先生虽有权要求业主退回其已经交付的首付款,但如果
业主不退回,李先生将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追讨,遭受诉累。最后,由于中介已经促成李先生与业主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李先生违约不履行合同,中介仍有权要求李先生支付协议约定的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