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0日讯(记者 杨金涛 通讯员 贾通洲 王研)10日,记者从德州市消保委了解到,今年10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了合同欺诈的范畴,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内容也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从2010年11月13日起,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将被列为违法条款,其他诸如“谢绝自带酒水”、“12点前退房”、“快递丢失只赔三倍运费”等“霸王条款”也将依法受限。
“谢绝自带酒水”、“12点前退房”、“快递丢失只赔三倍运费”……时下消费者似乎对如此类似“霸王条款”已司空见惯;“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等店堂告示更是随处可见。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订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声明或者行业惯例等,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权益。
为使消费者更加熟悉了解《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1月10日,德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特向广大消费者发布第11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该《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式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另外,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6项权利,如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等。如果当事人违反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该《办法》将类似“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不平等格式条款列为违法条款,并有了具体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