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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辞职就扣—个月工资
律师表示,工人可依法维权
  • 2010年11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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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0日热线消息(记者 车少远)费县一家刨花厂老板规定,如果工人年前辞职,就要扣一个月工钱。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不能变相收取和克扣工人工资以作保障金。

    费县张清义告诉记者,此前他在费县探沂镇东升村一私营刨花厂打工,一干就是5个月。当时被招工时咨询老板是否给签工资协议,对方称不需要。

    干了三四个月,工厂迟迟不发工资,为此,张清义多次找老板张庆祥讨要工资。“老板每次都说过两天就发,工资就这么一直拖着。”张清义说,和他一起打工的共20多人,工资都是拖欠着,期间,有工人实在需要钱,向张庆祥借钱,张庆祥也给借钱。他也向张庆祥借了1000元,另借了袋化肥,张庆祥给这袋化肥核价80元。

    “我在厂里干了5个月,扣除借款和借的化肥钱,张庆祥一共拖欠3800元。”张清义说,后来还不发工资,他和不少工友实在干不下去就想辞职。可张庆祥却提出,年前辞职必须扣一个月工资。“之前招工时也没这说法啊!”不少工友对工厂的做法表示质疑,但是无奈只好在工厂继续打工。

    张清义说,最近他和其他被拖欠工资的工友多次找张庆祥索要工资,又被拒绝。

    10日14时许,记者联系到刨花厂老板张庆祥,对方称,为确保工人不辞职,他便扣留一个月工钱,只要工人年底不辞职扣的钱便会返还。因为张清义当时不愿继续在厂里工作,他核算后扣除了张清义1800元,并非张清义所说拖欠其3800元工钱。

    张庆祥表示,目前,他们厂里共20多工人,都是暂扣一个月工钱。这些均系口头协议。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豪称,法律规定,严禁用人单位变相收取和克扣工人工资以作保障金。出现这种情况,工人可拒绝用人单位此要求,也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控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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