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0日讯(通讯员 刘美丽 王期枫 记者 胡志英)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用股票收益买了一套房子。后来,因缺少资金背着妻子将房子卖掉。妻子后来起诉到法院,兰山法院一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995年8月,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02年10月,刘某拿出自己从炒股中获得的收益购买了面积约7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登记产权人为刘某。
2006年7月,刘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09年7月,刘某因炒股缺少资金,便将所购商品房卖给同学杨某,杨某向刘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36万元,刘某保证房屋产权证清楚无纠纷。同年12月,刘某的妻子李某起诉至法院称,刘某私自将家庭共同购买的房屋卖给杨某,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法院认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刘某与妻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刘某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李某主张确认该买卖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