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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加强使用土地情况监管
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需申报
  • 2010年11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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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0日讯(通讯员梅波 记者 唐丽丽)今后,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时要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报。日前,临沂市出台《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的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供地后,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开竣工日期、监管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部门按合同约定处理后,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此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用地和履约情况进行核验,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核验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据介绍,土地闲置满一年后,要按标准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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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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