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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立法规定
无法查明窃电时间按180天算
  • 2010年11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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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20日讯(记者 李文鹏)2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请本月22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针对常见的修改电表偷电的行为,《草案修改稿》专门规定,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

    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180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180日的,窃电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的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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