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1日讯(通讯员 张兆全 刘素虹 记者 赵壁)外地一家纺织公司在胶州市投资建厂,包租当地市民李某的一辆商务车使用。租车期满结算了费用后,李某觉得亏了,同一天开了两张润滑油发票,其中一张还是食品店开具的,拿着发票向纺织公司索赔,并要求公司支付3000元违约金,近日,胶州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春节刚过,外地一家纺织公司来胶州市投资建厂,建厂之初由于资金紧张,公司暂时包租当地居民李某的一辆商务车。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由李某自行负担,汽油、润滑油、过路费等费用由公司负担,按月结算。
包租期间,双方履行合同相安无事,期满后,公司决定不再租赁李某的车,李某表示不满,今年9月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在诉状中表示,当初该纺织公司说是要长期租车,他才根据公司的需求买了这辆商务车,但公司在三个月租赁期满后就不再租车,让他深受损失,所以公司要支付他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李某还拿出两张购买润滑油的总价为800元的发票,要求公司报销。
法官经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发现两张润滑油发票的开票日期均为双方租车合同期满前的第二天,同一天去两个地方加润滑油已经十分蹊跷,更可疑地是发票号码十分接近,应当是同一本发票开出的,但开票单位却不同,其中有一家开票单位是食品店,食品店怎么可能经营润滑油,真是太离谱了。
法官又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租车合同,确认双方对违约金没有规定,法官依此认定,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无据,关于润滑油的请求则证据不足,近日,该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