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11月21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时红霞)日前,文登人慈某因销售化肥出现质量问题被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9100元。在缴纳罚款后,慈某将生产该化肥的潍坊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厂家赔偿损失。19日,文登法院判决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慈某罚款损失9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慈某系个体工商业户,于2008年12月15日,以135元/包的价格从文登市某工厂处购进由潍坊某公司生产的“施可增”复合肥料60包(50公斤/包),在自己开办的农资经营部以150元/包的价格销售给当地农民使用。经使用,化肥出现质量问题。2009年2月24日文登工商局根据举报,对该化肥进行抽样送检,鉴定该批化肥为不合格产品,随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慈某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9100元。2009年5月13日,慈某交纳了罚没款共计10000元。
11月19日,法院经调查认定,因厂家生产的肥料质量不合格,造成慈某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对于慈某的财产损失,厂家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