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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条例修订请您提建议
省人大法工委电话:0531—86082455,本报热线:96706
  • 2010年11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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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26日讯(见习记者 李钢 记者李文鹏)26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装修材料耐火等级将在《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中受到严格限制。该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本报将与省人大联合征求公众意见。

    近年来,易燃装修材料造成的火灾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因易燃保温材料而造成的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引起了人们对易燃装修材料的高度重视。“修订草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因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降低建筑耐火等级的,将被依法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修订草案”规定这些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其防火性能应按照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对于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了不符合消防要求材料而又不及时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居民住宅装修,“修订草案”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居民住宅使用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使用数量和存放时间,并采取防火措施;大量使用或者长期存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将在山东人大立法网(www.sdrd1f.g。v.cn)公布全文,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将截止到今年的12月20日。公众可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珍珠泉院内;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86082455;传真:0531-86098762;邮箱:sdrdfgw@126.c。m)或登录山东人大立法网。也可拨打本报热线96706,说说您对防火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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