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7日讯(见习记者王斌 通讯员 高慧)两人恋爱时商量共同投资做生意,两人分手了,拿出的20万元钱却“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了”。近日,刘某将曾经的恋人李某起诉至利津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他的钱,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在起诉书中称,刘某和李某是同村人,两人恋爱期间,关系一直很好。2008年,两人承租一家门头做食品批发生意,前期投资由刘某出。于是刘某跟家人东拼西凑了20万元,汇款到李某账户。不久,两人分手,刘某想要回那20万元钱,却遭到李某拒绝,于是刘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接到案件后,法官到银行调取汇款记录,由于汇款时间在2008年,无法查询。刘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此笔汇款的存在,法官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通过该案件,法官提醒恋爱中的男女们,应慎重对待恋爱中的经济问题,注意保存借条、汇款单等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起诉至法院是不会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