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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院向社会公开聘任6名社会调查员暨心理咨询师
审理未成年案有了心理帮手
  • 2010年12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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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8日讯(见习记者 王斌)12月8日15时,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社会调查员暨心理咨询师聘任仪式。仪式上,院领导向郑延风等6人发放了聘书。社会调查和心理咨询制度将对法院未成年案件的审理工作起到积极意义。

    市中院此次聘任的6名社会调查员暨心理咨询师中有4名是在校中学教师,1名是妇联儿童权益部干部,1名是心理咨询师。他们均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基本法律知识,具有心理咨询资格证书,熟悉未成年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工作。

    此次受聘的翟殿军老师是东营市胜利三中心理中心的老师,翟老师告诉记者:“我在学校工作,天天和那些孩子打交道,我太了解他们了!有些孩子犯罪多数缘于家长疏于管理和教育,这些孩子即使犯了罪也并非无药可救,我们应该尽力挽救他们!”翟老师表示,接受这两项工作感到责任重大,今后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认真做好这两项工作,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市中院薄其红副院长介绍说,社会调查和心理咨询制度使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和判决更加科学、合理和人性化。未成年犯罪并非源自于其主观恶性有多大,而在于其心理和生理上并不成熟,对是非的判断力较差,易受不良环境影响,因此他们仍有很大的挽救余地。社会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这两项工作的结合,在未成年人的刑罚个别化,教育、感化和矫正未成年人罪犯等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据了解,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由专门的社会调查人员于开庭审理前,制作书面调查报告,庭审时向法官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参考性情节,以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教育、挽救的目的。其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健康状况、知识水平及导致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和处罚建议等其他可供审判参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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