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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吨毒水偷排路边沟
两名恶意排污者被行政拘留13天,违法企业被行政处罚20万元
  • 2010年12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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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东营12月9日讯(见习记者 曹萌)有毒的生产废水丙二醇残液竟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运输,后者又直接将有毒废水偷排到市区排碱沟内,造成严重污染事故。12月9日下午,记者从东营市环保局获悉,9月发生在潍坊路排碱沟的这起污染事故目前已得到依法处理,两名违法嫌疑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3日,违法企业被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12日,东营区潍坊路北侧、庐山路西侧排碱沟受到污水污染,气味难闻,有东辛采油厂的职工和附近村民发生呕吐现象。东营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初步调查,并对污染地区进行了应急处理。

    执法人员对污染现场进行了勘验、取证,发现沿潍坊路排碱沟往西200米处有一处倾倒痕迹,泥土有强烈化工异味,沟内水呈暗红色,发出令人作呕的气味。监测人员对排碱沟内的污水进行采样分析,COD浓度高达333000mg/L,比外排生产废水COD浓度不应超过60mg/L的国家标准高出5000多倍。省分析测试中心对采集样品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认为,属有毒害性废水。

    初步取证后,东营市环保局联合市公安局进行侦破。经多方调查取证确认,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东营市新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生产废水至总公司处理,但新石工贸公司为节省成本,在运输途中进行了违法倾倒,并造成严重污染事故。至案发时,新石工贸公司共计运输3000吨废水,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仅有运输废水出厂记录,负责接收废水的总公司没有废水进厂记录。

    东营市环保局认定,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丙二醇残液,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运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该案已经涉嫌违法,东营市环保局向市公安局进行了案件移交。通过立案侦查,警方依法对将化工废水偷排到排碱沟内的违法嫌疑人王某、焦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

    经初步评估,倾倒的这些化工废水带来的环境污染治理费用近30万元,对整个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将更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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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吨毒水偷排路边沟
500多家只有30余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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