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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孙”拒绝养老“养祖父母”告上法庭
  • 2010年12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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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李文鹏 通讯员 李明君)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赡养纠纷的情况生活中能够遇到,但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则十分罕见。近日,平阴法院依法对付会(化名)起诉养孙付小军(化名)一案作出判决,责令付小军每月支付付会生活费150元,并按实际花费承担付会一半的医疗费用。   付会一生只有一个女儿,他考虑到将来年龄大了没有寄托,就收养了孙辈的付小军。付小军长大后,付会为其成婚,并分家另过。由于付小军的妻子经常与付会发生纠纷,导致付小军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无奈的付会在伤心之余,便一纸诉状将付小军告上法庭。付小军则辩称,法律只规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因此请求驳回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经过审理,并经合议庭研究,支持了付会的主张。  平阴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秦立军解释: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以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规定,合理地处理”。因而只要事实上形成了收养关系,并且养祖父母对养孙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那么养孙子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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