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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漫游”变通畅了
德州就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发通知
  • 2010年12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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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牟永来) 近日,德州市下发《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对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给各种类型的流动就业人员带来了福音。 “以前医保不是不能转移,而是十分繁琐,最后还可能不能办理成功。”德州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通知的下发,让医保关系转移的方法变得十分明确,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了。 通知规定,原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到德州市后,如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满足一定的条件后都可以转移并累计计算。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到德州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也可以转移。 原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到德州就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原个人账户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德州市,个人账户余额由原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到德州就业,在办理医疗关系转移过程中,应连续缴费,中断的要按要求补足。 参加德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申请转出医疗保险关系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其转移申请,出具参保凭证。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至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并转移。因故无法划转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清算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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