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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药家鑫案看最悲苦的“难缠者”
  • 2011年04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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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洪波  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属放弃追要民事赔偿。诉讼代理人张显博客公布《对药家鑫案判决的立场和意见》,表达了这一态度。

    这篇博客文章全文不到400字,态度明确,意涵丰富。博文支持和感谢法院对药案的刑事判决,认为民事部分判决有不合理之处,但放弃上诉,放弃追要法院判决的4.5万元赔偿,“最后,我们想对药家鑫父母说:我们农村人并不难缠!”

    “农村人难缠”,这是药家鑫解释杀人动机时的说法,专家解析时也曾说起这是一种社会现象。“农村人难缠”是否属实是一个问题,在城市,农村人不是难缠,而是被损害的主要对象。其次,“难缠”的说法之所以出现,原因复杂,可能要从中国的社会现实,以及人们所希望的“不难缠”是否合理等多方面审视。其三,即使“难缠”,不表示其权利应被损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索赔权等等。如果中国的农村人“难缠”成立,这可能要算是世界上最悲苦的难缠者了。

    张妙家属提出了总计约54万元(其中精神赔偿30万元)的民事赔偿。本案判决当时,诉讼代理人即表示法院未判决死亡赔偿而只判决家属经济损失4.5万元不合理,但同时表示:“只要求药家鑫个人作出赔偿”,而不接受药家鑫父母代其作出的经济赔偿。

    现在,张妙家人更进一步,对4.5万元赔偿也放弃追要。张妙被杀死,留下2岁的孩子和父母,更多的赔偿当然有益,4.5万元赔偿远远不能使人们觉得满意。但放弃也是合理选择。相较于亲人被杀死,经济上的困窘或富裕都意义有限。争取更加合理的赔偿,也是张妙家人的正当权利,但刑案公正才是他们的最大目标。

    生命无价。受害人被杀死,经济损失、赡养抚养费用等可以计算,但生命不是这些可以计价的,生命作为个体存在的独特体验永远消失,亲人相处的温暖也不可再得。这就是为什么当一个人被杀死,首先需要的是通过社会规则恢复正义,而非谈判赔偿数额。

    从古老的血亲复仇,到现代的法律公诉,无不如此。国家诉讼之所以能够取代私刑,内含一个基本的承诺,就是能够实现大众所认可的正义,而且比私刑更加公道,在此基础上,刑罚文明才得以发展。“法律不给一个说法,我就自己给一个说法”,古今中外,正义丧失导致的极端事件不绝如缕。

    刑罚首先是惩罚,其次是警戒,再次是教育挽救。过于强调教育挽救很难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一个人只能接受与罪行相应的刑罚,而刑期届满监狱不能因其尚未教育好则拒不放人,或者释放后继续给以它种形式的教育?

    民事权利作为一项私权,拥有者可以向法院主张,也可以随时放弃。这基于个人的考虑,完全由权利所有人决定。张妙家人从提出索赔,到放弃任何赔偿要求,民事部分弹性巨大,但在案件的刑事部分,他们态度始终不曾变化,就是要求依法判决药家鑫死刑。这种正义不可买卖的立场,令人感动。

    生命无价,意味着针对生命的赔偿,只有赔偿能力与赔偿诚意问题,而不存在赔偿足以补偿生命损失的可能。对受害人家属来说,加害者主动尽力赔偿也只是自陈诚意,这在客观上有可能争取到受害方的宽恕,但不能视为“以钱买命”,心安理得。正义不可买卖,但人心可能因抚慰而柔软,只是这不表示法律应当将“以钱买刑”变成一种制度。药案受害人家属绝不放弃依法判处药家鑫死刑的要求,是此案罪行之极端性,与案发后加害方的冷漠共同作用的结果。

    张妙家人说“我们农村人并不难缠”,药案民事诉讼部分,张妙家人的主张一直在显示“并不难缠”,放弃追要赔偿更是这样。这可以认为是“农村人并不难缠”的一个证据,但不能理解为这是为了表白“并不难缠”而做的姿态。如果为了表白“并不难缠”就要放弃正当权利,那么已是最底层的农村人,将在社会深渊中再下坠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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