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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有约 律师解读新交通法
车友酒驾面临“五一大限”
  • 2011年04月28日 作者:
  • 【PDF版】

    专刊记者 张辉 专刊见习记者 韩英英

    春风送暖,马上就要迎来“五一”小长假,亲友相聚难免推杯换盏喝上几杯。在此提醒广大车友、酒友,和这个节日一起到来的还有国家新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出行安全最重要,不要因为贪杯而酒后驾驶。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新交通法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嘉宾: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学虹

    通过对新法与旧法关于饮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的对比,可以看出,新法加大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力度,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威慑力。

    酒后驾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的时间,时间为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增加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醉酒驾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处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该条款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上述规定针对营运车辆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安全的重视。

    醉酒驾车肇事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律师档案

    孙学虹,女,1970年出生,栖霞人,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主任1996.09—1999.07中国政法大学专科2002.09—2005.07山东大学 本科2010年荣获“中国百强律师荣誉称号”2011年烟台市莱山区司法局授予“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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