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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一房一价”还应完善配套措施
  • 2011年05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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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睿鸫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从昨日开始新建商品房销售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为每套房明码标价,但是从各地记者的调查来看,像广州、长沙、石家庄、郑州、武汉等城市,大都没有执行这项公共政策,即便执行了,据内部人士透露,也是“明码标假”,这意味着,商品房明码标价约束力有限。(综合5月2日《河北青年报》、《潇湘晨报》、《长江商报》)

    国家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变相抵制“一房一价”早已预料到。一方面,国家发改委制定出严厉的处罚措施,依据新颁布实施的《商品房明确标价规定》十六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与此同时,也明确了职能部门应承担的监管责任。

    然而,在笔者看来,以现实的国情,要想很好地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也并非易事。因为,根据一房一价政策,每套商品房一个价格,开发商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房屋成本、开发商利润情况并不了解和知晓,因此开发商有很多手段来应对和规避。

    所以,“一房一价”之外,我们更需要政府在配套措施制定上,抓紧完善,让开发商没有漏洞可钻。值得欣慰的是,最近,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已经到地方对房地产市场的成本、利润和价格等情况开展调研,计划综合考虑中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外可借鉴的做法,将商品住房列入制止牟取暴利项目,严厉打击不法房地产开发商牟取暴利的行为。倘若这项配套措施能顺利实施的话,就能有效保障今后的房价“不注水”,变得货真价实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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