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5月2日讯(记者 高洪超 通讯员 苗丽华 吕方胜) 今年78岁的张某是威海市经区皂埠村村民,和49岁的于某曾经是翁婿关系。为村中一栋建于1984年的老房子,昔日翁婿从2007年开始对簿法庭,,张某终于近日打赢了官司。
张某与于某的这起房屋所有权纠纷,源于张女与于某的离婚。1987年9月20日,张女与于某登记结婚。同年,两人搬入皂埠村的一栋民房,这栋民房是张某于1984年建成的。2006年底,张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于某离婚,原环翠法院田村法庭判决两人离婚。因对财产分割不服,于某上诉至威海中院,并提交了由经区国土局于1990年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上面载明于某的名字,而且发生在1985年威海市政府为张某核发房产宅基地证之后。鉴于于某无房居住,2007年11月14日,威海中院判决争议房产暂由于某居住使用。
张某不服,就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经区国土资源分局承认自己向于某出具证明的行为存在错误,但这未能解决房屋所有权证争议问题。2009年张某就此诉到环翠法院,要求于某返还房产。诉讼过程中,因管辖权变更,张某于2010年8月23日重新诉至经区法院。
最后,经调查,法院认为张某持有的《房产宅基地证》有效,于某提供的《民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复印件不能证明该宅基地为其所有,且国土部门从未为于某办理过宅基地使用证,前一行政诉讼案已经做了撤销。遂于2010年底判决于某腾房给张某。于某不服气,就此上诉,威海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