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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长称“醉驾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醉驾慎追刑”说法遭质疑
  • 2011年05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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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5月11日讯(记者 董钊 实习生 石鑫)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10日表示:醉酒驾驶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在“醉驾入刑”备受关注的时候,此番言论引起了争议。11日,仅凤凰网的调查中,就有近18万人参与讨论。不应对醉酒驾驶者一律入刑的说法遭到质疑。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说法,有人质疑:“如果是这样,那么什么样的酒驾才是刑事犯罪呢?”

    对此,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兵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在刑法总则里有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周兵同时强调,此事争论的焦点也正是在犯罪情节的“轻微”或者“显著”上。

    周兵说,醉酒驾驶行为的实施,本身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周兵进一步以“受贿罪”作类比:“受贿5000元是起点,这一点《刑法》里规定得很明确。收了5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说5000元以上还要分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这和醉驾应该是一个道理。”

    那么在醉驾范围内,是否会产生“情节轻重”的相关认定呢?周兵认为,目前对于驾驶员是否醉酒的认定标准很统一,即经过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的,即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只要是达到醉酒标准,且进行了机动车驾驶活动,就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犯罪构成条件。”周兵说。

    在网络上,许多网民在讨论时认为,在对于“情节轻重”的认定上,界限很难判定,且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容易造成有法不依。周兵认为,“根据检测结果,80mg/100ml以下的可以认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因此不作犯罪处理,其本身对于酒后驾驶是已经考虑过了的,没有必要再重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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