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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公租房“只租不售”
如有剩余房源,可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
  • 2011年05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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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1日讯(记者 孟敏) 10日,《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已正式出台。根据暂行规定,单位自建的公租房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建成后应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不得出售。

    为了扩大公租房建设规模,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家庭住房问题,济南市政府规定,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公租房,也可与政府或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合作方式建设公租房。社会组织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提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不缴纳用地差价。

    济南市政府要求,要按照“政府引导、规范运作、定向使用、只租不售”的原则实施社会组织建设公租房。对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参与公租房建设工作,在土地使用、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分配方式、审批和分配程序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相关规定。 

    单位自筹资金自建的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或公寓。和政府建设的公租房一样,单位自建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筑设计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只租不售”的原则,确定了在分配时主要定向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租住标准是符合济南市公租房准入标准的职工家庭、引进人才可承租成套住房,单身职工只能承租集体宿舍或公寓,居住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5平方米。

    同时,社会组织建设的公租房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据悉,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不得出售,配租方案向济南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如有剩余房源,经济南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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