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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
“轻微”需清晰界定
  • 2011年05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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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本报记者 李文鹏

    “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肯定适用于刑法分则的各项条款。所以,刑法分则中有关‘醉驾入罪’的规定,也不能排除刑法总则第13条的适用。”高铭暄教授说,至于具体什么样的情形才构成刑法总则第13条所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则需要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界定。

    高铭暄认为,慎重对待“醉驾入罪”,并不是要修改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也不是说今后醉驾就不再判刑了。“高晓松的案子不是判了么?这个案子就是在张军讲话之后判的。”

    刑法中有关“醉驾入罪”的条文,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本身不要求有伤亡,这是一个危险犯罪名。”高铭暄说,情节轻微并非是针对醉驾的后果而言的,主要应该是指行为本身的情节与危险程度。他举例说,醉驾者如果深夜行驶在远郊人车稀少的地方,那其危险性就比白天醉驾行驶在闹市要低很多。“再比如,如果醉驾者因情形所迫,无人能代替,而开车送病人到医院就诊,这也是审判中应具体考虑的情节。”

    “醉酒的原因是主动饮酒,还是因别人的劝酒而醉,平时表现如何,其醉酒是否情有可原?其醉酒驾驶是在人车稀少的深夜远郊,还是白天闹市?应综合考虑行为、时间、地点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其是否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所说的‘情节显著轻微’。”高铭暄说,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不可能大量的案件都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为了便于基层法院掌握,需要有一个清晰的司法解释来对‘显著轻微”的情节进行界定。最高法院也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做法,来帮助基层法院审理醉驾案件,以防‘一刀切’。”高铭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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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更应成为“从重情节”
“轻微”需清晰界定
“醉驾入刑”争论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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