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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工资无端“蒸发”
  • 2011年05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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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5月17日讯(记者 王帅) 公司说好2010年底给拖欠的工程费,但至今未给。16日,市民姜先生向本报打电话称,他以前的工作单位某家电公司拖欠自己3000余元工程费至今未支付。 

    姜先生介绍,去年3月份到世昌大道附近某家电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从事安装空调的售后工作。合同规定,没有基本工资,只按计件提成,月底发放工资。如果客户批量购买空调,批量安装时的提成费便是工程费。由于需要多人合作安装,公司规定工程费将于年底统一发放。“本来年底领这部分钱,但现在却告诉我钱已发给另一个人。”去年9月份辞职的姜先生不明白,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怎么给了其他人。

    记者就此采访了该家电公司姜经理,他介绍,在负责售后工作的员工中,费师傅负责统一的售后工作,在此工程中,维修费全由他自己提前支付。为了帮费师傅分担费用,经过全体员工同意,姜经理在去年9月份召开公司大会时决定将全公司工程款支付给费师傅,但姜先生已离职,公司没有把钱给他。

    姜先生到公司要工资时发现钱没了,他认为公司不应该随意处置属于员工自己的钱。高区劳动监察处工作人员答复,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任何人不得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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