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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管理费,再收租赁费合理吗?物价部门明确表态———
不准收取地上车位租赁费!
  • 2011年06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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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华福国际小区内,地上车位已安装了车位锁。 记者 赵伟 摄

    本报6月20日讯(记者 赵伟) 原先规定只收80元车位管理费,如今还加收100元的车位租赁费。20日上午,济南华福国际小区一市民反映,小区物业最近实施的地上停车位租赁收费引来不少争议。济南市物价部门及律师表示,只能收取车辆看管费,地上车位租赁费用是不允许收取的。

    2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记者在华福国际小区各单元门口看到,居民楼墙上已贴出“车位租赁通知”,其中,车位租赁收费标准中写道“华福国际小区地上停车位租赁费、秩序维护费:180元/月(其中车位租赁费100元,秩序维护费80元)”。在小区内,记者也看到,地上车位已安装了车位锁。

    “整个小区有7幢居民楼,三四百户,地上车位约150个,地下车位约100个。”小区居民马先生称,他去年才入住这个小区,由于小区内绿化、道路等设施刚刚弄好,小区物业直到现在才开始收取车位的相关费用。“根据小区业主手册中物业收费项目一览表显示,小区物业只能收取车位管理费,价格为80元/月/车位,现在却还要收100元的车位租赁费。”小区居民对此很不满。

    一位小区居民说,现在大门已经启用禁卡系统,一些小区居民由于觉得收费不合理,一直没交租赁费,现在车进不了小区。

    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一名工作人员称,小区一共148个地上停车位,目前已经出租了100多个。至于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等问题,小区物业负责人王经理称,这个费用是合理的,可以问物价部门,至于其他问题则拒绝透露。

    济南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只允许小区物业收取车辆看管费,每个车位每月为80元,地上停车位租赁费则是不允许收的。济南市人大代表、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强也表示,根据物权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相关单位不能收取车位租赁费,在与业主协商后,只能收取车辆看管费,并负担看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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