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晚报电子版
站内搜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仲裁委:交房、付违约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 2011年06月21日 作者:
  • 【PDF版】

    本报聊城6月20日讯(记者 张召旭)“我当时到仲裁委员会告赢了,可开发商一直拒绝执行,后来到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却判定我输了。”水务家园业主郑女士说。

    19日,郑女士说2005年她以自己女儿的名义在水务家园买了一套房子并交清房款,交房日期为2008年5月31日。开发商并没有按期交房,反而在当年10月出台“水务家园项目房屋销售补充协议”,要求业主每平方米交332元房屋差价。

    郑女士说,当时已有10名购房者把开发商告到仲裁委员会,经过私了开发商交付了新房钥匙,并赔偿了违约金。随后她又联合其他购房者把开发商告到聊城仲裁委员会。

    2009年8月20日,经仲裁委裁决,聊城水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0日内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自2008年6月1日至交房之日止,聊城水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实际交房次日起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过户证件。

    郑女士说,仲裁委裁决后,开发商并没有执行裁决书。2009年9月27,郑女士等人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聊城水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格低于房屋建设成本价格,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补交成本差价,被执行人将用公司财产承担建房成本差价。由于被执行人是国有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执行仲裁委的裁决,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010年5月14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此裁定不予执行。

    “告到仲裁委赢了,到法院却不予执行。”郑女士说,无奈下,2011年2月,他们与开发商达成和解,郑女士补交了42662元房款差价,开发商承担了该案仲裁费用6496.5元,并约定开发商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差价我交了,可房产证到现在还没给办。”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购房差价该不该交?欢迎您来说说
仲裁委:交房、付违约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不能用国有资产为个人买单”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