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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政策解读⑥
  • 2011年06月26日 作者:
  • 【PDF版】

    2011年5月31日,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土地管理从“一家管、大家用”转变为“大家管、大家用”,形成强大执法合力,共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土地执法监管实行党政领导、属地管理

    (一)土地执法监管工作坚持党政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土地执法监管中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落实共同责任制,坚决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及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土地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土地执法监管坚持部门联动、各负其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负责为违法建设查处提供技术支持;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协助、督促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及阻碍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发改、财政、住房保障管理、农业、林业、工商、环保、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协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单位履行相应职责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二)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审查和执行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工作,并做好土地违法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检察院负责依法查处相关部门移送或自行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土地违法刑事案件。

    三、土地执法监管应当加强考核、严格问责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和土地执法监管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有量,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案率、制止率、整改到位率等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逐级进行考核。新开工建设项目,凡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一律不得纳入经济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二)各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使用与耕地保护、违法用地查处和监管成效相挂钩。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违法用地查处组织得力、土地执法监管成效明显的,要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方面给予适当奖励。对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不落实、违法用地查处不力、土地执法监管发生问题的,要视情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问题严重的,暂停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核报批。

    (三)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因组织不力或未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有关部门、单位对违法违规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不到位或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碍查处工作的,土地违法问题查处整改不到位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恶化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其第一责任人、直接

    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被国家或省列为重点整改地区,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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