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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解读格式合同欺诈消费者六大形式———
打折前会先提价 促销商品从不换
  • 2011年06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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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田桂飞 

    近日,荣成市工商局以快递、物流、餐饮、健身、娱乐、健身等行业为重点,严查经营主体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总结了商家利用格式合同欺诈消费者六大形式,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模糊宣传剥夺消费者知情权  部分经营主体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并不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消费信息,存在模糊宣传、隐瞒事实的行为。 

    2011年3月,荣成市消协受理了一起投诉,消费者从某商场购买了该商场促销的一款3G手机,商家当时承诺购机即可享受某通讯商提供的2000元话费优惠。消费者购机并办理提供话费优惠的通讯商的手机卡后才发现,他必须至少使用该通讯商提供的手机卡一年后方可享受话费优惠,并且每个月至少需要消费69元。类似这种商家隐瞒事实,采用模糊宣传的方式诱骗消费者上当的返劵促销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设置条件阻碍消费券兑换使用  部分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在返劵的兑换时间、兑区域、兑换物品的品牌、型号及返劵使用数额等方面设置种种限制和圈套阻碍消费者正常使用返劵兑换商品。 

    某KTV的返劵规定“此劵只限上午10:00至下午3:00使用”及“此劵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而绝大部分消费者在KTV的消费时间都是下午3:00以后或者节假日。因此,消费者即使拿到这样的返劵,也基本上享受不到商家承诺的所谓“优惠”。 

    虚高标价价格欺诈忽悠消费者  部分商场、超市事先大幅提高促销商品的标注价格再以返劵、打折等形式形成所谓的“优惠”,吸引消费者购买。 

    荣成市工商局查处的—起商场欺诈消费者案件。商场打着“羽绒服买一送一,购物满1000元,送1000元劵”的促销招牌,但该商场事先将羽绒服的售价提高了4成多,原本不到1000元的羽绒服被标注到了1400元。细算下来,该商场并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多少优惠。 

    利用促销剥夺消费者退换权  部分商场、超市在开展返劵促销活动时,将积压商品为“特价商品”、“折扣商品”促销销售,并设置诱人的返劵比例吸引消费者。待消费者购物完毕,拿到购物小票后,才发现小票上注明“促销商品,概不退还”等字样。若消费购买后使用不满意前来退货或换货时,商家即以购物小票已注明“概不退还”为借口推脱,严重剥夺了消费者正常退换货物的权利。

    霸王条款剥夺消费者解释权  部分实行返劵促销的商家在所提供的返劵上标明“此消费劵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字样。利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完全剥夺了消费者正常解释该消费劵的权利,加大了消费者正常使用该劵的难度。

    文字游戏涉嫌欺诈消费者??某超市承诺“购物满80元返20元劵”,然后在返劵背面用小字注明“购买单件商品满80元的,方可给予20元返劵;如单件商品不满80元,所购商品每满40元可享受—张5元返劵。”这样,消费者如果购买货值较小的商品,购物金额满80元只能享受到10元的返劵。商家明显利用文字游戏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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