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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耍赖:租车欲为己有法院明断:判其还车交钱
  • 2011年06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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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沈某向鱼台法院送来锦旗致谢。 本报通讯员 赵兴波 摄

    本报鱼台6月26日热线消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李金海 赵兴波) 鱼台一男子在安徽沈某处租赁了两台工程车,事后耍赖不还车也不支付租金,想把车辆也归为己有。一年后,车主从安徽来到鱼台,向法院起诉了宋某。鱼台县法院审理后帮宋某追回了车辆和十万余元的租赁金。25日上午,宋某给鱼台法院的法官们送来了锦旗。

    沈某是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民,2009年将一部现代ROBEX挖掘机和一台破碎锤租赁给鱼台县宋某,2010年下半年,承租人不仅不付租金还不返还租赁物。2010年11月30日,沈某来到鱼台法院将宋某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财务保全。

    鱼台法院接诉状后,立案庭的法官当即为其办好了立案手续,当天即将案件移送到该院谷亭法庭,谷亭法庭的法官张法泉接案后,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时制作保全裁定,第二天一早就对挖掘机进行了查封,并通知被告调解。事后,宋某拒不理会沈某的调解请求,认为自己是当地人,拖的时间久了,车主就会知难而退,便不退还车辆及租金。

    2011年1月20日法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决,判决宋某限期归还租赁车辆及十万余元的租金。宋某仍消极对待。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许新华和田素国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帮原告追回了损失。6月25日上午,沈某给鱼台县法院的法官们送来了两面锦旗,并向该院领导送上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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