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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凑钱上网被判禁入网吧
为聊城首例禁止性判决
  • 2011年06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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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刘铭 通讯员 张富友 潘辉)两名不满15岁少年因沉溺于网络,且无钱上网,抢劫了总价值120元的物品及现金。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判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网吧上网。

    据警方调查了解,去年8月13日晚11时许,不满15岁的李某、刘某两人在聊城市区益民胡同附近抢劫了宋某和赵某的手机一部、现金20余元,总价值120余元。案发后,李某、刘某很快被抓获归案,被抢物品也发还给被害人。

    检察机关了解到,初中毕业的李某性格较内向,不爱与人交往,在校表现较好,待人接物较有礼貌,刘某性格较外向,读初中三年级时辍学,在校期间表现较好,其家在农村,与周围邻居的关系也很融洽。两人离校后,同在聊城城区一家医院餐厅打工。打工期间,两人均喜欢上网,甚至一度沉溺于网络不能自拔,但很快便没钱上网了,便有了抢劫的想法。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对李某、刘某抢劫一案宣判,两人因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对两人作出“禁至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上网”的禁止性判决,这在聊城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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