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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丢公职”理应一刀切
  • 2011年07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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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扬  前段时间,有关“醉驾入刑”该不该一刀切的讨论甚为热闹,现在,我们有必要关注“醉驾丢公职”该不该一刀切了。

    日前,北京丰台法院在一个研讨会上介绍了该院审理的12起醉驾案,12人均被判刑,其中10名醉驾者没有固定工作,1人为公司经理,1人为公务员———这名街道主任科员因醉驾被判拘役两个月,是北京市公务员“醉驾入刑”第一人,他可能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处罚。有些专家在研讨会上认为,“醉驾丢公职”的后果对于公务员过于严重,建议将醉驾视为过失犯罪,从而避免后续处罚,或者规定公务员醉驾可以不予开除。(6月30日《京华时报》)

    这些专家的观点并不新鲜,犹记得当初审议刑法修正案(八)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委员也提出过这个问题。在立法或修法阶段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以便让法律条款更加公正合理,但当法律已经颁布施行,在执法和司法层面就不该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已经有公务员因醉驾而丢掉公职:上个月,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某因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随后被单位开除,他由此成为全国因醉驾被开除公职的第一人。开除公职是公务员醉驾的后续处罚,其依据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从规定看,“给予开除处分”没有“可以”作为前缀,这就意味着必须开除、一律开除。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得一清二楚,在执行层面就不能“开口子”。如果公务员醉驾可以免予开除,就会带来两个不公平:其一,按照规定,公务员不仅“醉驾入刑”要被开除公职,因其他犯罪被判刑同样要被开除公职。如果“醉驾入刑”不予开除,因其他犯罪被判刑也应不予开除,否则就不公平。而如果公务员犯罪不予开除,又将成何体统?其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普通民众“醉驾入刑”后也将丢掉工作,而且将来无法报考公务员。工作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公务员的饭碗是饭碗,普通民众的饭碗也是饭碗,同等重要。如果公务员“醉驾入刑”不予开除,而普通民众“醉驾入刑”却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将来无法报考公务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除了这两个不公平,“醉驾丢公职”若不一刀切,还会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留下可乘之机,“开口子”最终会变成给执法腐败、司法腐败“开后门”。这个道理与“醉驾入刑”该不该一刀切是一样的,此处不赘述。

    还是人们常说的那句话,如果公务员真的珍惜铁饭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便是。在法律面前,公务员并不是一个特殊群体,公务员醉驾该不该丢掉公职,原本是一个无须讨论的问题,而它屡屡成为一个问题,这本身就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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