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6月30日讯(见习记者 徐萌)黄瓜种植户贪图小利,单方面违反与合作社的种植合同,最终赔款500元钱。
枣庄市市中区尚岩村的蔬菜种植户宋某,与尚岩村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了黄瓜种植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宋某发现黄瓜的市场行情很好,便擅自将黄瓜高价卖给他人,以致到了交货期限,宋某无法履行合同。
尚岩村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便投诉到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工商合同指导站,以获得利益保障,并要求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整。
孟庄镇工商合同指导站接受了此案,并进行了细致调查。最终认为,在此案中,宋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有悖于发展“订单农业”,保障农民利益的初衷。因涉及数额有限,工商合同指导站做了一些工作,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谅解,宋某赔偿了尚岩村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