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德州7月3日讯(记者 王金强 通讯员 高忠祥 董海徽) 宁津县一司机乔某醉酒后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因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获谅解得以从轻处罚。6月30日,宁津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3月23日晚,乔某酒后开车送朋友回家时,驾车撞上车前一辆顺行的电动车,致电动车车主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乔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超速行驶,应承担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乔某坦白认罪,并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对方的谅解。法院依此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