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4日讯(记者 曹宏源 通讯员 郑春笋) 22日上午9时,临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醉驾者王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当庭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自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德州市两级法院对醉驾者作出的首例判决。
2011年6月9日17时31分,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临邑县宿田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该县临盘宏达三区门口处时,被在此巡逻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了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同时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处王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