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4日讯(记者 毛旭松 通讯员 毕英华) 7月18、19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对24家拒不缴纳2010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商业户依法送达《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通知书》,并于7月20、21日在芝罘区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据环卫处一位负责人介绍,芝罘区环卫处于2011年6月30日发布公告,对芝罘区范围内尚未缴纳2011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进行催缴。截止到公告规定的7月11日,仍有一些单位及个人未到芝罘区环卫处办理缴费手续。芝罘区环卫处向芝罘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至此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进入法律程序。如在听证会后仍有单位及个人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该处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下一步,芝罘区环卫处还将对2011年未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个人下达催缴通知书,希望接到催缴通知书的单位及个人到环卫部门及时、足额缴纳2011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