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4日讯 (记者 周广聪 实习生 刘金龙)以后,在临沂市开工的新建住房项目都要按比例配建公租房。这是记者从临沂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中获悉的。
根据意见规定,凡在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出让土地,其住宅建筑总量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项目,以及所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由开发企业配建不少于住宅总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
配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应按栋或者单元集中安排。同时,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及租金收入归开发企业所有,配租对象由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据了解,开发企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与新建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配套、同步验收。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先期建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企业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
根据意见,未按规定实施配建或者建设进度迟缓的房产开发项目,将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随着城市人口增多,公共租赁房作为城市保障性住房,一直受到广泛关注。临沂市出台这一政策,旨在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全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