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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客户服务优惠政策期限延长
  • 2011年07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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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实施意见》鲁交财[2011]21号文件要求:6月底,全省公车均要安装通行山东高速公路的专用车载装置(鲁通卡及电子标签)用于通行高速公路,9月1日起仍使用现金缴纳的山东高速通行费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据了解,文件下发后聊城市及各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纷纷给予了大力支持,许多单位公车及个人车辆都办理了鲁通卡,并安装了电子标签。众多爱好旅游及经常出行的市民也对鲁通卡的环保、经济、方便、快捷的优点表现出浓厚的兴趣。93折的优惠措施、高效、优质的服务更是吸引了广大货车车主、各物流公司、运输企业积极办理了鲁通卡。

    近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为进一步推行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不停车收费业务系统,促进节能减排,打造保畅通、促和谐的收费环境,将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的鲁通卡办理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8月31日。优惠期限内办理鲁通卡仍享受免收30元卡工本费,办理鲁通卡记账卡及办理鲁通卡记名式预付费卡,且首次充值2000元以上的客车,免费安装价值360元/部的电子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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