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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建筑劳务分包后产生的农民工维权案
没有签合同 他也是工伤
  • 2011年08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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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1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宝华 王林林) 近年来,一部分建筑企业往往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与劳务公司层层转包分包等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导致建筑行业劳资纠纷频发。8月1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民工高楼坠落骨折的劳资纠纷案件,最终判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慎坠落摔伤的胡某属于工伤。

    农民工胡某进城务工多年,一直从事建筑行业。2008年9月,胡某在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时不小心从16楼掉了下来,摔到11楼上,造成身体多处骨折。2009年胡某伤愈后,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认定胡某为因工受伤。然而,胡某所在建筑公司认为,公司与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门所认定胡某因工受伤是错误的,于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不服,于是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胡某在劳动部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了企业为他出具的单位职工证明、工资发放表、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同时也证明公司为他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事故发生后,单位到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胡某所在的单位对此予以认可,但公司认为他们已将建筑劳务分包给了另一家劳务企业,以上材料仅是为了维护胡某的经济利益而出具的虚假证明。

    东港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陈述不足以推翻公司已经出具的书面证据,胡某受伤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劳动部门认定胡某为因工受伤是正确的,于是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15日,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林认为,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近年来,一部分建筑企业往往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与劳务公司层层转包分包等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导致建筑行业劳资纠纷频发。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多次重申,建筑施工企业与其招用的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农民工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主动与建筑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林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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