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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面积超标将受重罚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9月起实施,严控墓穴面积防止炒卖
  • 2011年08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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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8月22日讯(记者 刘爽)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由省民政厅、发改委、公安厅等九部门联合参与制定的《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起正式实施。办法在公墓建设、管理和经营方面做了规范。办法规定任何人、单位都不得出售出租超面积墓穴,墓穴面积超过标准的50%以上,将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根据新制定的办法和之前的《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生态(卧碑、树葬、花葬、草坪葬、艺术葬)墓穴,且生态墓穴不得低于墓穴总数的70%。

    如果墓穴面积或者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2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20%至50%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同时,为了防止不良投资者炒作墓穴,办法规范办理人购置墓穴(格位)应当持购买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购墓穴(格位),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且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格位)。

    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查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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