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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有无必要
  • 2011年08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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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 (8月22日《京华时报》)

    张扬法律之善

    刑法规制的对象是人,刑法应当以恰当地反映人性,也即刑法之设立应有其人性基础。让一个父母揭发子女、让哥哥揭发兄弟,是一种虚假的正当,不但伤害了社会的亲情,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抽空了社会的伦理基础。

    摒弃“大义灭亲”是对法律之善的张扬。法乃善与公正的艺术,学者拉德布鲁赫曾言:“法律不是针对善,而是针对恶制定的。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此论断隐含着法律之善,因为法律既然是针对恶而存在,那么法律便是在对恶进行否定,从而走向对善的肯定。刑法既是以惩治罪恶之行径为使命,则是在追求最大之善,因此刑法就具有善的本性。但是,在大义灭亲之下,我们看到的不是保护社会而是撕裂社会,不是保障人权而是践踏人权。这恰恰走向了刑法的反面。

    (朱四倍)

    有权“大义灭亲”

    亲属之间有“亲亲相隐”的特权,这是值得吸收的。因为,打击犯罪很重要,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也很重要,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保持适度平衡。所以,对于涉嫌犯罪的亲属,人们应当拥有不作证的特权,在刑诉法规定亲属作证特权的同时,今后也应当修改刑法,规定包庇罪的主体不包括亲属。

    保护权利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公权力不能强制亲属作证,但亲属自愿放弃这种特权,或者认为告发、作证比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更重要,他们当然也有权“大义灭亲”,像儿女告发贪污腐败的父亲,难道不正当吗?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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