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曹县8月22日讯(记者 景佳 通讯员 冉玉国) 19日,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涉嫌危险驾驶罪案。
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轻型货车,沿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县火车站路口处,追尾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李某及其电动车上的张某等3人受伤,电动车损毁,赵某开车逃跑,随后被抓获。经检测,赵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1.9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赵某家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等3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赵某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家人自愿代其预交罚金。
8月19日,曹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