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年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