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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严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
零售店内危化品不得超1吨
  • 2011年08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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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8月23日讯(记者 李钢) 2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县)总体规划和有关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品种、储存量、化工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市场。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市场内经营单位的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要求。首先,经营单位必须服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安全管理。同时还要履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对市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规定做出了更详尽的规范: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重量不得超过1吨;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设有备货库房的经营单位,单一品种存放量不得超过500公斤,总重量不得超过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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