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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硬杠杠可循———
年住宿费不得超过1400元
  • 2011年08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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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3日讯(见习记者 李楠楠) 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学生公寓收费按照宿舍条件分为四档,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1200元,民办学校可上浮不超过200元/生·学年。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办法规定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为:每间公寓住宿不超过6人,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每人配备床、桌、椅(凳)、橱柜等;每室配备电风扇、供暖设施以及有健全的安保、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等。对于学生公寓的收费,按照人均建筑面积和设施的不同分为A、B、C、D四档,每档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位学生每年600元、800元、1000元和1200元。民办学校住宿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0元/生·学年。也就是说,从今年秋季开学起,高校住宿费不得超过1400元/生·学年。同时,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住宿费。

    学校印发招生简章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应当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可以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由学生自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强行收费、收取押金。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如有不达标或者乱收费的情况出现,学生和家长可以拨打监督电话12358进行投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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