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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子广告屏做广告也违法
  • 2011年09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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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

    本报9月13日讯(通讯员 王晓平 董海 记者 于荣花) “在自家的门口发广告也违法?”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一脸雾水的酒店老板不解地问。近日,邹平县工商局在开展的整治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中,查处了一起酒店未登记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利用电子显示屏发布广告案。

    7月底,邹平县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酒店门外有电子显示屏,并且还有流动字幕广告显示,并做不定期更换。经工商工作人员调查后得知,该酒店为扩大宣传、招揽生意,于两个月前在酒店门庭外设置了电子显示屏,但是并未进行《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当执法人员依法对酒店老板进行询问、记录材料时,酒店老板竟不知此行为已经违法,并提出质疑:“在自家门口发广告也违法么?”

    近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的规定,责令酒店老板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依法做出了相关数额的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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