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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保局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医保支付上限最高14万元?
  • 2011年09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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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3日讯(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牟永来) 13日,记者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德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作出重大调整。调整后,各县(市、区)统一执行相同标准,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德州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保支付上限、支付比例和普通门诊支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未成年居民8万元、成年居民6万元,调整为未成年居民14万元、成年居民7万元。参保居民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不含本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本数)部分,按下列标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在一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3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80%;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7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5%;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0%。

    在二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3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75%;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7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3%;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57%。

    在三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3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70%;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56%;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55%。

    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5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为

    52%。

    普通门诊待遇标准方面,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执行60元的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报销额为600元,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0%。参保居民在参保社区规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内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医院内直接结算。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在学校内报销。

    据介绍,德州市本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各县(市、区)统一执行相同标准,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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