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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
下月起住院费最高报销85%
  • 2011年09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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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3日讯(记者 李晓闻) 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0月1日起,岛城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再次提高。普通门诊医疗费可报销50%,住院医疗费最高可报销85%。

    根据通知,青岛市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五市可选择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住院医疗费的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报销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5%。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5%,在定点医院达到65%,但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仍不予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据了解,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以及少年儿童的医保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0、11、12三个月,保险年度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为每年9、10两个月,保险年度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应携带《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就近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缴费,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医疗保险费。 

    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居民,一定要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据介绍,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且欠缴或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保报销,自缴费次月起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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