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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撞人致死
日照逮捕非机动车肇事驾驶第一人
  • 2011年09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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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1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王峰平) 交通肇事罪,只涉及机动车驾驶人?不,非机动车驾驶人因其过错也会被追刑。非机动车驾驶人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成为日照第一个被逮捕的非机动车肇事驾驶人。

    9月5日晚10时许,19岁的赵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莒县小店张家崮西村路段,与66岁的行人阚某相撞,致阚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莒县交警迅速出警,及时勘查事故现场,在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被刑事拘留,并呈请逮捕。

    9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当地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都会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莒县交警大队的办案民警介绍,赵某成为日照第一个被逮捕的非机动车肇事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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